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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东台市城建档案馆   点击率:4434 发布日期:2011/5/23 11: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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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东台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东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凡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的,还须到市档案局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办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报送)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局报告。
市规划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要求。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审查确认、签字。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一条  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的结论意见。工程档案未经验收,市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监理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等);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及有关管线档案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因改建、扩建、维修涉及管位、管经、标高变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声像档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可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完善后移交。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投入使用未建档的,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组织管线普查、测绘、进档,各专业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各专业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管线工程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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