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事业的宏观管理,推动全省城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评估(以下简称目标管理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检查各地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客观评价各地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状况,推进《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江苏省城建档案馆业务工作规程》DGJ32/C05-2008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建档案馆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的服务水平,使城建档案事业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级市、县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参照执行。
第四条 目标管理评估分为:江苏省示范城建档案馆、江苏省特级城建档案馆、江苏省一级城建档案馆、江苏省二级城建档案馆等四个等级。
第五条 目标管理评估工作由江苏省住房与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简称省城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估采用百分制,另设4个加分项,各为1分。按照《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分细则》)逐项测评记分。
第七条 各等级馆应达到的分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7-1 目标管理评估等级及应达到的分数标准
评估等级 |
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应达到的评估分数 |
县级市、县城建档案馆应达到的评估分数 |
江苏省示范城建档案馆 |
95~100分 |
93~100分 |
江苏省特级城建档案馆 |
90~94分 |
89~92分 |
江苏省一级城建档案馆 |
85~89分 |
85~88分 |
江苏省二级城建档案馆 |
80~84分 |
80~84分 |
第八条 省级评审员由省城档办负责聘任。
第九条 评审员条件:
1、掌握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和掌握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和城建档案目标管理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
3、馆长或高级专业职称人员。
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评程序:
1、自检。申请考评的单位,首先对照《江苏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进行自检,在确认达到某个等级时,向省住房与建设厅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江苏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评估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二)。
2、评审。由省城档办组织5-7名评审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具体的评审工作。凡申报江苏省示范城建档案馆的应进行初评。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 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 进行实地考查、随机抽检;
(3) 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进行测评计分,填写《评估计分表》;
(4) 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估意见和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单》,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被评估单位。
(5) 将评估材料报省住房与建设厅审批。
3、审批。省住房与建设厅根据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评估单位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的首次评估,可根据实际管理水平申报相应等级,一般通过评估获得等级证书两年后,方可提出高一等级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评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经复查符合标准者,换发新证书;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降低等级或收回等级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评估证书”是城建档案馆工作水平的一个标志,是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凡已升级的城建档案馆,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与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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